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章程》,参照《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分支机构的名称为“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简称“本分会”),简称CEDA。
第三条 本分会是经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建设协会”)同意后设立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建设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循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推动煤炭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开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反映煤炭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诉求,规范会员自律行为,团结和组织煤炭勘察设计行业全体人员,促进煤炭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发挥社会公正、中介协调、联系广泛和专家群体作用,为我国煤炭建设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分会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7号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后楼二层2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分会受建设协会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煤炭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开展煤炭勘察设计行业统计工作。
(二)组织开展煤炭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经验。
(三)开展煤炭勘察设计技术服务,推动煤炭勘察设计技术进步、承办煤炭勘察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管理;
(四)推动煤炭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承办相关评优推先工作。
(五)反映煤炭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承办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可研、设计等咨询论证及评估审查;
(七)参与煤炭建设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监督并参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投标活动,规范和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八)开展煤炭行业勘察设计企业自律管理,制定相关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
(九)组织本分会专业技术部开展相关专业技术活动。
(十)承办建设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勘察设计委员会开展重要业务活动对外印发文件需经建设协会同意,并遵照建设协会有关公文处理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会员及会费
第九条 受建设协会委托,由本分会负责,根据建设协会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在煤炭勘察设计行业范围内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分会发展会员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本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分会审查,报建设协会秘书处处,由建设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本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建设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本分会会员属于建设协会会员,由建设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与本分会保持日常联系的会员,除具有建设协会章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尚应遵守本分会工作规则,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受建设协会委托,与本分会保持日常联系的会员,由本分会按建设协会现行会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分会收取会员会费时,由建设协会统一出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本分会会员同时作为建设协会会员并已缴纳过建设协会会费的,无需再次缴纳。
第十三条 与本分会保持日常联系的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本分会递交申请书,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并于30日内报建设协会备案。
与本分会保持日常联系的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建设协会及本分会的活动,如无适当理由说明情况,视为自动退会,由本分会报建设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本分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本分会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本分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本分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审议本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本分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审查议案,通过决议;
(六)决定设立本分会专业技术部和依托单位;
(七)决定本分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协会秘书处审查,经建设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煤炭勘察设计行业中有影响、熟悉业务的领导或技术、管理专家担任。其人选和产生程序参照建设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有关办法和本工作规则执行。
为适应国家社团组织改革,本分会实行理事长轮值制,一年一轮换。轮值理事长从本分会当届副理事长中选举煤炭勘察设计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本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分会秘书长提名,本分会理事长办公室研究决定,聘请煤炭勘察设计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企业退休主要负责人,担任本分会的荣誉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副理事长本人所在单位提出并报建设协会秘书处;秘书长由建设协会提出,由建设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本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延长任期。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荐各专业技术部依托单位,协调各专业技术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推荐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人选;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设立秘书组,在分会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本分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提交本分会理事会同意并聘任,报建设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当业务工作需要时,由秘书组或常务理事单位提出, 经本分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提交本分会理事会同意,本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技术部(10个左右),专业技术部依托本分会常务理事单位设立,报建设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建设协会所分配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有关政府部门资助或拨款;
(四)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轮值理事长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建设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建设协会及分会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本分会提出动议,经建设协会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活动前,须在建设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2016年12月7日经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日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应根据建设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秘书组负责解释。